1.甲方應從逾期之日起按期末應付款項的萬分之一向乙方支付逾期付款。
2.乙方未按合同規定時間將設備送達甲方指定地點的,每逾期,以交貨價格的千分之一(包括安裝、驗收等)向甲方支付違約金(或從履約保證金中扣除);超過20天未能完成供貨,甲方有權單獨購買類似設備,聘請合格的安裝單位單獨安裝延期到貨設備,并聘請合格的安裝單位單獨安裝延期到貨設備。
3.乙方不在本合同規定的時間內完成安裝調試的,應向甲方支付合同價款的千分之一(或從履約保證金中扣除);如果安裝調試逾期超過20天,甲方有權聘請合格的安裝單位單獨安裝調試設備,并由乙方承擔,窗機銷售廠家應退還甲方支付的全部費用。
4.乙方提供的設備未達到本合同規定的標準,乙方應立即修理并更換,造成交貨延誤的,適用本條第二款違約責任。
5.因乙方原因,項目已逾期通過有關部門驗收。從逾期5天起,乙方應按合同價格的1/3向甲方支付違約金(或從履約保證金中扣除);乙方有權聘請有資質的安裝單位進行安裝,由此產生的費用由乙方承擔,乙方仍需對合理的設備價格承擔質量保證責任。
6.乙方提供的設備未經相關部門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乙方應向甲方支付50%的違約金,并承擔由此給甲方造成的經濟損失。
7.乙方在生產或安裝設備過程中偷工減料,如果不按照合同規定制造或安裝設備,應負責制造和安裝設備,由此產生的經濟損失由擦窗機廠承擔。在此期間,乙方應向甲方支付1000~30000元的違約金(或從履約保證金中扣除)。
8.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接受甲方、監理和各施工單位的交易文件。如果發現違反合同,乙方應支付甲方5000元的違約金,并有權要求更換有關人員。
9.如監理工程師或甲方代表發現工程質量、進度和安全有重大問題,監理工程師和甲方代表應書面通知擦窗機廠,甲方或監理單位應在書面通知乙方后2天內增加投入,增加人員或更換不合格人員,以滿足甲方的要求。由此,乙方無權對采取這些措施收取額外費用;乙方在2天內未實施上述措施的,每3天超過1天。如乙方7天內未采取上述措施,乙方應向甲方支付違約金3000元/天;若乙方7天內未采取上述措施,乙方應按合同規定的天數向甲方支付違約金5000元/天;乙方15天內未采取上述措施,公司有權無條件撤消,并對由此造成的一切損失負責。
10.如果擦窗機廠不執行監督單位或甲方的指示,或對以上指示太過敷衍了事,或不積極與監理單位和甲方合作,做好施工工作,應在收到整改通知后提出整改方案,并實施整改措施。如果乙方沒有提出整改計劃和執行整改措施,受聘人應向甲方支付5000元(或從履約保證金中扣除)。
11.由于應立即采取返工、拆除、更換等措施,直至工程合格,工期不能延長。重新裝修。拆除后仍存在質量問題。乙方應向甲方支付合同總價20%的違約金。與此同時,甲方有權聘用有資質的單位對其進行裝修、拆除、裝修、裝修、裝修等工作。
12.在設備使用過程中,如果由于乙方供應設備的質量責任而導致事故,窗機銷售商應承擔由此而產生的所有維修費用,并賠償甲方、/或他人造成的一切損失。